投资开办/参与业务移民计划

企业移民专为有意来港开办或参与业务的人士申请入境安排。

首次入境安排并不适用于

  • 内地的中国居民
  • 阿富汗
  • 亚尔巴尼亚
  • 柬埔寨
  • 古巴
  • 老挝
  • 朝鲜
  • 尼泊尔
  • 越南

申请资格

  • 申请人需具有良好教育背景 (通常指持有有关有关的学士学位,但在特殊情况下,只要良好的技术资格,经证明的专业能力及/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,也可以接受;以及申请人能够 对本港经济作出重大贡献。)
  • 提交业务计划书
  •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而居于海外的中国公民,并符合以下条件: 1.申请人已在海外拥有永久性居民身份; 2.或申请人在紧接申请前已在海外居住过多于1年(海外是指中国内地,澳门及香港除外的国家或地区),而且申请是从海外交付。
  • 在停留期限届满前4星期内,申请延长停留杀死在港投资。有关申请只会在申请人仍然符合来港投资的情况下才会获得考虑。
  • 如移民香港的申请获得批准,将可移居香港,而申请人的延长逗留期限通常会以2-2-3年的模式批出。
成功申请香港投资移民人士如在港连续通常居住过多于7年,可依法申请香港特区永久居留权。